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农林学科 工作委员会,简称“农林工作委员会”,英文全称为:The Agroforestry Commission of the Chinese Academic Degrees and Graduate Education Society,缩写为:CSADGE-AC。
第二条 本会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 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,即二级学会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认真贯彻落实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,根据国家发展需求 和学科发展趋势,就农林学科研究生教育发展问题进行研究,加强农林学科研究生教育战线的学术和咨询交流,为农林学科研究生教育创新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挂靠在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会业务工作在学会的指导下开展,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和开展农林学科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;
(二)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林学科研究生教育咨询工作,发挥智库作用;
(三)搭建农林学科研究生教育交流平台,开展全国农林高校、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、经验交流,每年举办农林工作委员会年会;
(四)开展农林学科研究生教育培训工作;
(五)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 1 名,副主任委员若干,秘书长 1 名,委员数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增减。
第七条 委员会议是本会进行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,议事范围主要包括:
(一)审议本会工作计划和总结;
(二)审议重大活动方案;
(三)审议内部组织设置和管理办法等;
(四)审议委员会人员调整;
(五)审议以委员会名义发布的重要决议文件等;
(六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八条 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委员会议,委员会需要有 1/2 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到会委员数的 2/3 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特殊情况时,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有关事项。
第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,在闭会期间组织本会开展工作,承担日常管理事务。
第十条 秘书处职责:执行委员会议决议;筹备召开委员会议及学术年会;向委员会议报告工作情况;编制委员会内部管理办法;落实其他事项。
第四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
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为单位委员。
第十二条 委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为学会的单位会员;
(二)认同本会条例;
(三)热衷支持和从事农林学科研究生教育研究和探索;
(四)应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、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及相关专业机构等。
第十三条 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产生,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教育方针;
(二)从事农林学科研究生教育研究、管理或教学工作,并取得一定成就;
(三)热心并积极参与本会工作;
(四)严格遵纪守法,廉洁自律。
第十四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
权利包括:①拥有对本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②对本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;③对本会各项活动和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④退会自由权。
义务包括:①遵守本会相关制度,执行本会决议;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③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;④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章 委员换届与调整
第十五条 本会每届四年,届满进行委员会换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,由秘书处提请委员会议审议决定。换届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第十六条 换届工作由秘书处在届满前启动筹备。秘书处依据本会管理办法和《农林工作委员会换届细则》制定换届工作方案,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第十七条 因岗位变化或工作需要,委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。届中委员调整由委员单位向秘书处提出调整委员人选申请,秘书处征询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意见后,由委员会议审议确定。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届满后在换届时调整。委员调整后需在学会备案。
第十八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,秘书处及时通告全体委员。
第十九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委员会议决议,可免去其委员资格:
(一)在一届任期内,超过 3 次无故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;
(二)有师德师风、学术不端等严重问题;
(三)违反学会及本会相关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第六章 经 费
第二十条 本会日常经费来源于学会划拨。
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包括:
(一)日常办公费用;
(二)委员会议及学术年会相关费用;
(三)科研立项支出以及奖励支出;
(四)符合财务规定的本会其他各项活动开支。
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原则:
本会经费使用须遵循国家有关财务工作制度、参照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,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严格预算管理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。